【用戶】Cindy Li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1) 自願退休ú 任職滿25年者ú 任職滿5年以上,且年滿60歲者(2) 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業務緊縮、辦理精簡,自願退休ú 任職滿20年以上者ú 任職滿10年以上,且年滿50歲者ú 有危險及勞力,經銓敘部認定後,不得少於50歲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4條 (自願退休之事由)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未符前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滿二十年以上者。二、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者。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者。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 ,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敘部認定後,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