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 Wang】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三十條『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到達之次日起三十天內為之』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30條 (復審之提起)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前項期間,以原處分機關收受復審書之日期為準。 復審人誤向原處分機關以外機關提起復審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復審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