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mi Lin】評論
我國資恐防制法指定之制裁名單,以個人、法人或團體"不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限
【Kk】評論
主管機關依法務部調查局提報或依職權,認個人、法人或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審議會決議後,得指定為制裁名單,並公告之:一、涉嫌犯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罪,以引起不特定人死亡或重傷,而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目的之行為或計畫。二、依資恐防制之國際條約或協定要求,或執行國際合作或聯合國相關決議而有必要。前項指定之制裁名單,不以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限。第一項指定制裁個人、法人或團體之除名,應經審議會決議,並公告之。
【Zih Ting Yeh】評論
第 4 條主管機關依法務部調查局提報或依...
【得榮 郵局已上榜謝謝大家】評論
107年修法~
【Yu Hsuan Wang】評論
資恐防治法第 4 條 主管機關依法務部調...
【Chuannn】評論
資恐防制法 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