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馬自達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名 稱強迫入學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 第 7 條 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國民,由當地戶政機關於每年五月底前調查造冊,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六月十五日前依學區分發,並由鄉 (鎮、市、區)公所於七月十五日前按學區通知入學。前項所定之調查造冊,必要時戶政機關得協調當地國民小學協助辦理。
【用戶】Lancy Ch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樓上是"新生入學"的條例喔~~題目是說"畢業生造冊" 第 8 條 國民小學應於每年五月底前,造具當年度畢業生名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分發,並於七月十五日前按學區通知入國民中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