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mi】評論
(C) 清償地法規名稱: 提存法第 4 條清償提存事件,由民法第三百十四條所定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黑嚕嚕】評論
節錄:提存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參照,如債權人現住居所或最後住所均不明者,得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 辦理清償提存,不因提存人不知受取權人住居所或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致無法辦理……(以下略)【清償提存】:提存人將其給付物或擔保物寄託於法院提存所的一種行為。又可分為A.清償提存 與 B.擔保提存。A.清償提存:指債務人為了消滅債務,將其給付物寄託於法院提存所的一種行為;B.擔保提存:指債務人或債權人因請求法院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或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者,依法院准供擔保之裁定或判決,將擔保物向提存所辦理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