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修正,何者錯誤?
(A)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B)違反第9條第4項規定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C)違反第9條之3規定者,如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洩密罪或其他犯罪行為,應依刑法、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處罰
(D)曾任第9條第4項第2款人員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者,於前項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之期間屆滿後,(原)服務機關得限其在進入大陸地區前及返臺後,仍應向(原)服務機關申報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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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Li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參閱人民關係條例9、91條

【用戶】Li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參閱人民關係條例9、91條

【用戶】艾雅亞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B違反第9條第4項規定者,處新臺幣200...

【用戶】艾雅亞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B違反第9條第4項規定者,處新臺幣200...

【用戶】Ling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參閱人民關係條例9、91條

【用戶】考古題都整理在LYS36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主管機關得要求航空公司或旅行相關業者辦理前項出境申報程序。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其作業要點,於本法修正後三個月內,由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二、於國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