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倫堤拿 已上榜 一般行政】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123條 + 第126條 深綠字 = 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深褐色 = 適用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D)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B)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C) →信賴保護原則釋字 525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 (A)(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
【Jerry Chen】評論
123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126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120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 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 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 訴訟。
【lovepeace0120】評論
依法規之准許而廢止合法授益處分---有預見可能性=所以,不生信保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