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u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第 7 條雇主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應記錄每一輻射工作人員之職業曝露歷史紀錄,並依規定定期及逐年記錄每一輻射工作人員之職業曝露紀錄。前項紀錄,雇主應自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或停止參與輻射工作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十年,並至輻射工作人員年齡超過七十五歲。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時,雇主應向其提供第一項之紀錄。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36 30 歲之輻射工作人員的職業曝露紀錄自離職日起應至少保存至幾歲?(A) 60 (B) 65 (C) 70 (D) 80 修改成為36 30 歲之輻射工作人員的職業曝露紀錄自離職日起應至少保存至幾歲?(A) 60 (B) 65 (C) 70 (D)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