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下列何種公權力之行使,對相對人而言,原則上不涉及信賴利益,因而無保護之必要?
(A)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
(B)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
(C)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
(D)授益行政處分之更正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2508
統計:A(367),B(207),C(1064),D(1811),E(0)

用户評論

【用戶】Evonne Liao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101 條:「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用戶】937 Joy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請問C  行政法規也是嗎?

【用戶】spq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行政法規也有信賴保護,透過補救措施或過渡條款保護人民的信賴,可以看釋字525: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基於公益之考量,即社會整體利益優先於法規適用對象之個別利益時,自得依法定程序停止法規適用或修改其內容,若因此使人民出於信賴先前法規繼續施行,而有因信賴所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者,倘現有法規中無相關補救規定可資援用時(如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三等),基於信賴之保護,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至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則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一、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者二、相關法規(如各種解釋性、裁量性之函釋)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其信賴顯有瑕疵不值得保護者三、純屬法規適用對象主觀之願望或期待而未有表現已生信賴之事實者,蓋任何法規皆非永久不能改變,法規未來可能修改或廢止,受規範之對象並非毫無預見,故必須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始足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