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onne Liao】評論
權利能力係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之能力。民法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其例外乃指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未死產之胎兒,主要係對未出生者之保護,但其只享有權利,並不負擔義務。
【Fireman】評論
與樓上一樣疑問,有人能幫回答嗎?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未死產之胎兒,主要係對未出生者之保護,但其只享有權利,並不負擔義務。(C)得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 ← 不就也能選嗎?
【李承駿】評論
我自己是這樣認為的胎兒已將來"非死產者"為限所以不是無條件
【珍會聊天,快點練習!】評論
B選應該就是要考樓上的概念了。D選有寫"依法律",都依法了,錯的可能性不大。比如外國人在台灣"依法可享退稅之權利"。C選指的是自然人,法律本來就是在規定人民的權利義務來著的。但胎兒比較特別,其規定是為了不讓胎兒才落地就註定替父母揹債一生,故只享受權利哦(可繼承財產,但不繼承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