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合議裁判案件之評議時,各法官陳述意見之次序為何?
(A)由審判長決定其次序
(B)不分次序,各自發言
(C)以受命法官為先,陪席法官次之,遞至審判長為終
(D)以資淺者為先,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117
統計:A(3),B(2),C(28),D(413),E(0)

用户評論

jacky.fu】評論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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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104條 (發表意見之次序)評議時法官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資淺者為先,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4條 (審判長)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