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mi】評論
(B) 避免緊急危難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避免緊急危難 : 指的是,當自己或他人,生命、自由、財產、身體,遭逢到災害時候,可順利脫逃或避免災害擴大的權利。緊急危難,在法律上的定義是:一、已經有災害、危難產生。二、危難【須緊急】,不以不能抗拒為必要。三、危難必須關於【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四種法益。(如果是有人散發傳單詆毀你的名譽,就不算緊急危難)民眾於颱風期間避免外出到海邊觀浪,並在家做好防颱措施,若民眾擅闖管制區域經勸導不離去者,可依違反災害防救法,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