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Ⅰ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自行遷移。 二、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 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 四、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Ⅱ前項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3年內 徵收之。但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需用土地人報請徵收土地前,請求同時一併徵收其改 良物時,需用土地人應同時辦理一併徵收。Ⅲ第1項第3款及第4款之土地改良物,於徵收土地公告期滿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或拆除之,不予補償;屆期不拆遷者,由該 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逕行除去。
【林姿君】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 第5條Ⅰ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自行遷移。 二、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 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 四、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Ⅱ前項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之日起3年內 徵收之。但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需用土地人報請徵收土地前,請求同時一併徵收其改 良物時,需用土地人應同時辦理一併徵收。Ⅲ第1項第3款及第4款之土地改良物,於徵收土地公告期滿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或拆除之,不予補償;屆期不拆遷者,由該 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逕行除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