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按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勞工於下列何種情況下,不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
(A)因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遭雇主解僱
(B)因雇主以退出勞工保險為僱用條件,而遭到解僱
(C)因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遭雇主降調處分
(D)因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遭雇主減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14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一科都不能放!夢想近了!】評論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9 條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工會法第 35 條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A)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