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都不能放!夢想近了!】評論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9 條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工會法第 35 條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A)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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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39 條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工會法第 35 條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A)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