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草】評論
(1) 轉讓給員工或作為員工認股權證的股票來源,激勵員工士氣並留任優秀人才。(2) 作為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或可轉換特別股的股票來源。(3) 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得以買回並消除股份。
【黃詩茜】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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