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下列何者非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
(A)直轄市市長
(B)服志願役之軍人
(C)國立大學助理教授
(D)公營銀行之支薪董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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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寂寞行星】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公立學校教師並非本法所稱之公務.....

臭小子】評論

民選公職人員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條之規定,立法委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等,均係由選民投票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其應向選民負責,隨選民意向而進退,與經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有別,尚非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對象,不適用該法之規定。https://www.exam.gov.tw/News_Content.aspx?n=3435&s=25508選項A是不是也不包含在內...

SHUNGHSU】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24: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B)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D),均適用之。地方制度法84:各級地方首長(A)適用公務員服務法。釋字308: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C),適用公務員服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