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下列關於行政契約終止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有民法上終止契約之事由者,原則上亦得終止行政契約
(B)為避免公共利益遭受重大危害,行政機關補償契約相對人之人民所遭受財產上之損失後,得終止契約
(C)因情事重大變更,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終止契約
(D)訂約後因法律變更直接影響契約之履行者,得終止契約。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困難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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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我想要 我得到】評論

第 146 條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第 147 條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第一項之請求調整或終止與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yen】評論

行程法147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第一項之請求調整或終止與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110年的Roy】評論

(B)為避免公共利益遭受重大危害,行政機...

臭小子】評論

(B)為避免公共利益遭受重大危害,行政機關補償契約相對人之人民所遭受財產上之損失後,得終 止契約應該先調整,調整後還是不能履行該契約時,才是終止契約。

SHUNGHSU】評論

(D)訂約後因法律變更直接影響契約之履行者,應許當事人對原訂契約調整或終止。若行政契約約定之權利義務事項,為嗣後制訂之法律直接規範時,若契約約定內容牴觸法律者,而該法律若有溯及既往之效力,契約無效;若未具溯及效力,則當事人得選擇繼續履行或終止契約。https://www.facebook.com/1724353744460125/photos/%E6%99%AE%E9%80%9A%E8%80%83%E8%A9%A6%E8%A1%8C%E6%94%BF%E6%B3%95%E6%A6%82%E8%A6%81%E6%B8%AC%E9%A9%97%E9%A1%8C-61-107%E5%B9%B4%E7%AC%AC29%E7%AC%AC30%E9%A1%8C106-105%E5%B9%B4%E5%85%B1100%E9%A1%8C%E8%AB%8B%E5%BE%80%E5%89%8D%E7%BF%BB29%E4%B8%8B%E5%88%97%E4%BD%95%E8%80%85%E9%9D%9E%E5%B1%AC%E8%A1%8C%E6%94%BF%E5%...

wcsunnystarya】評論

所以7樓是認為錯誤的答案是B?我還是不很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