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ng-Shan Che】評論
第49條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之競選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http://laws.mywoo.com/4/12/640/8.html
【simonlinhhh】評論
(A)揭發其他候選人涉及之弊案(+)(B)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C)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D)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Steven Lee】評論
看一次大選辯論就知道了...
【江祐辰】評論
所以某黨才一堆抹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