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何謂處分行為?民法第 68 條、第 84 條、第 118 條、第 765 條、第 1187 條文所稱之「處分」,其意義或有異同,試說明之。(25 分)參考條文:第 68 條: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第 84 條: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第 118 條: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第 765 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第 1187 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43184
統計:A(522),B(200),C(69),D(55),E(0)

用户評論

陳玉玲】評論

B.復審可續行提起行政訴訟;懲戒無司法救濟,僅可再審議C.復審:保訓會 / 懲戒: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職等以下由主管長官逕行之)D.復審可做免職處分;懲戒可做撤職處分

狂徒(我要回家!)】評論

(A)選項請改成「再審議」!因為「再審議」與「再審」不同!說明如下:(一)「再審議」:1.就「公務員懲戒法」而言:舊公務員懲戒法採一級一審制,案件一經議決,即確定,縱使事後發現確實的新證據,也沒有救濟途徑。故74年5月3日修正的公務員懲戒法,特仿刑事訴訟法之再審制度,增列第五章「再審議」,以資補救。2.就「公務人員保障法」而言:其立法理由認為,參照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訴願法第九十七條再審規定及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再審議規定,增列再審議規定,對復審決定確定後,發現有再審議之事由者,允由原處分機關﹑復審人申請再審議,以資救濟;但該事件如係經司法機關裁判而確定者,如發現有再審事由,則屬應向該管司法機關提...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46.下列有關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和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的敘述,何者最正確?(A)都可聲請再審 (B)都可另提司法救濟 (C)都由同一機關審理 (D)都可做成撤職決定修改成為46.下列有關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和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的敘述,何者最正確?(A)都可聲請再審議 (B)都可另提司法救濟 (C)都由同一機關審理 (D)都可做成撤職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