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玉玲】評論
B.復審可續行提起行政訴訟;懲戒無司法救濟,僅可再審議C.復審:保訓會 / 懲戒: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職等以下由主管長官逕行之)D.復審可做免職處分;懲戒可做撤職處分
【狂徒(我要回家!)】評論
(A)選項請改成「再審議」!因為「再審議」與「再審」不同!說明如下:(一)「再審議」:1.就「公務員懲戒法」而言:舊公務員懲戒法採一級一審制,案件一經議決,即確定,縱使事後發現確實的新證據,也沒有救濟途徑。故74年5月3日修正的公務員懲戒法,特仿刑事訴訟法之再審制度,增列第五章「再審議」,以資補救。2.就「公務人員保障法」而言:其立法理由認為,參照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訴願法第九十七條再審規定及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再審議規定,增列再審議規定,對復審決定確定後,發現有再審議之事由者,允由原處分機關﹑復審人申請再審議,以資救濟;但該事件如係經司法機關裁判而確定者,如發現有再審事由,則屬應向該管司法機關提...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46.下列有關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和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的敘述,何者最正確?(A)都可聲請再審 (B)都可另提司法救濟 (C)都由同一機關審理 (D)都可做成撤職決定修改成為46.下列有關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和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的敘述,何者最正確?(A)都可聲請再審議 (B)都可另提司法救濟 (C)都由同一機關審理 (D)都可做成撤職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