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A:應自行政處分作成之當日起算,30日內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B:訴願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機關提出訴願,視為未曾提起=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C: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之時間,比照訴願人=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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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57 條 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