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y Chien】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 (市) 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June Lo】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五條: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會。第四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Lala Liao】評論
B選項應該是勞動部了
【凜】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4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第 5 條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會。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兩年,由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女性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機關另定之。地方主管機關如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亦得由該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宜。該會之組成應符合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