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衛斯理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4條 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以使用警棍為原則;其需用其他警械者,應由設置單位向直轄市、縣(市)警政機關申請配發。 當地警察局(分局)於治安狀況特殊或情況急迫時,得對駐衛警察逕行配發警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