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昱辰】評論
何謂現物要約?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係有關現物要約之規定,其意義如下:(一)須未經消費者要約。所謂要約,係指希望購買的表示。如係先經消費者表示希望購買〈要約〉時,即已非現物要約,而應屬買賣的範圍。 (二)須未經消費者要約而郵寄或投遞商品:現物要約,限於企業經營者在未經消費者要約時,即將商品逕行郵寄或投遞給消費者而言。如已經消費者要約後始用郵寄或投遞商品,即屬郵購買賣;雖未經消費者要約,惟如係以到府推銷之方式,而不是以郵寄或投遞之方式來推銷商品,則屬訪問買賣。 (三)消費者對以現物要約方式所寄送之商品,不負保管義務。
【陳文慶】評論
訪問買賣 :SALES挨家挨戶拜訪並介紹產品或服務(未帶產品)現物要約:SALES到戶給消費者試用OK再買!是不是這樣區分呢?
【嚴嘉慶】評論
現物要約未經要約,逕行郵寄或投遞郵購買賣已經要約,始郵寄或投遞訪問買賣未經要約,到府推銷
【Lisa Ting】評論
謝謝解答現物要約:未經要約,逕行郵寄或投遞訪問買賣:未經要約,到府推銷郵購買賣:已經要約,始郵寄或投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