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課程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 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幾?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二
(C)百分之三
(D)百分之四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08602
統計:A(13),B(21),C(38),D(2),E(0)

用户評論

SunnyFunny】評論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1)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2)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1人。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C

SunnyLO】評論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1)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2)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