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檢察官於 101 年 2 月 14 日以關係人名義傳訊甲,經調查相關證據及告訴人乙之代理人表示欲將甲列為被告後,於同年 2 月 28 日以甲涉有詐欺罪嫌為由簽分偵字案,並於同年 10 月 15 日提起公訴。問:法院是否能直接採用甲於偵查中為不利於己之陳述,作為論罪之基礎?理由何在?(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04084
統計:A(32),B(952),C(11),D(5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性別工作平等法

用户評論

【用戶】陳怡如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正常來說是六個月,但是被保險人年滿45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長發給九個月 。另外面臨經濟不景氣時期,可延長給付期間至九個月,但是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用戶】Paul Wu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 16 條 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九個月。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或其他緊急情事時,於審酌失業率及其他情形後,得延長前項之給付期間最長至九個月,必要時得再延長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