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iLun Wu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第5條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為辦理公共造產業務之協調、諮詢,得設公共造產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擔任,置委員八人至十二人,由召集人就各該相關單位主管、地方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聘 (派) 兼任之,任期四年,為無給職。(A)由地方行政首長擔任(B)置委員8~12人(C)任期四年(D)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