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錢昱辰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 37-1 條地方政府應就其基準財政收入及其他經常性之收入,優先支應下列各項支出:一、地方政府編制內員額與經上級政府核定有案之人事費及相關費用。二、一般經常性支出、以共設施管理維護及依法律規定必須負擔之經費。三、地方基本設施或小型建設經費。四、其他屬地方政府應行辦理之地方性事務經費。地方政府依前項規定辦理後,其收入不足支應支出時,應由其所獲分配之統籌分配稅款予以優先挹注。
【用戶】陳佳琪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財政收支劃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