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min Chen】評論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5條地方行政機關依下列規定,分層級設機關:一、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一)局、處、委員會:一級機關用之。處限於輔助兼具業務性質之機關用之。(二)處、大隊、所、中心:二級機關用之。二、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一)局:一級機關用之。(二)隊、所:二級機關用之。三、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以一層級為限,其名稱為隊、所、館。
【張峻瑋】評論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5條地方行政機關依下列規定,分層級設機關:一、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一)局、處、委員會:一級機關用之。處限於輔助兼具業務性質之機關用之。(二)處、大隊、所、中心:二級機關用之。二、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一)局:一級機關用之。(二)隊、所:二級機關用之。三、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以一層級為限,其名稱為隊、所、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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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5條一、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處、委員會:一級機關用之。處 限於 輔助兼具業務性質之機關用之 (二)處、大隊、所、中心:二級機關用之。二、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一級機關用之。 (二)隊、所:二級機關用之。 三、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以一層級為限,其名稱為隊、所、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