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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法第四編親屬 第1052-1條 (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之效力)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評論內容】民法第四編親屬 第1053條 (裁判離婚之限制)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評論內容】民法第四編親屬 第1054條 (裁判離婚之限制)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