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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3條 (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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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犯罪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是為:(A)自訴(B)告訴(C)告發(D)舉發修改成為犯罪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是為:(A)自訴(B)告訴(C)告發(D)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