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zin0609】評論
警大釋疑:1.侵占罪之成立以行為人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行為人所持有之物如為自己所有之物,即無侵占罪成立之餘地。本題甲寄託乙20萬元,並無特別約定必須返還原20萬元,故依民法第603條:「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同法第602條第1項後段:「…消費寄託。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同法第474條第1項:「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等規定,乙於甲交付20萬元時,即已取得該20萬元之所有權,並非持有他人之物,自無成立侵占罪之餘地。2.惟民法第603條規定:「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如當事人約定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