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甲因事需出國一年,臨行前將其所有之彩色印表機及二十萬元寄託給朋友乙,乙於甲出國半年後因債權人丙催討債務,急需三十萬元,乃將甲寄託之二十萬元交付丙以償還債務,又將印表機賣給丁得款十萬元應急。關於本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將甲寄託之二十萬元交付丙以償還債務,應成立侵占罪
(B)乙將印表機賣給丁,可評價為侵占行為
(C)乙所持有甲寄託之二十萬元,已因接受寄託而取得所有權,故乙將該二十萬元交付給丙,不可能成立侵占罪
(D)乙所持有之印表機,並不因接受寄託而取得所有權,故可能成為侵占罪之客體

參考答案

答案:A,C
難度:困難0.230126
統計:A(90),B(83),C(186),D(49),E(12)

用户評論

【用戶】azin0609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警大釋疑:1.侵占罪之成立以行為人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行為人所持有之物如為自己所有之物,即無侵占罪成立之餘地。本題甲寄託乙20萬元,並無特別約定必須返還原20萬元,故依民法第603條:「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同法第602條第1項後段:「…消費寄託。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同法第474條第1項:「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等規定,乙於甲交付20萬元時,即已取得該20萬元之所有權,並非持有他人之物,自無成立侵占罪之餘地。2.惟民法第603條規定:「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如當事人約定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