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崇桓】評論
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進用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進用原住民人數應不得低於現有員額之百分之二,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出缺後,再行進用。
【李建勳】評論
少到令人驚訝,反而也很好記。。。2%
【Dennis】評論
法規已修正,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機構,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
【膽小鬼】評論
3F的法規是第5條第一項,但題目的答案是第5條第三項,所以答案沒有錯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