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評論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發布日期:2002-06-12】第 15 條 化粧品之製造,非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不得為之。前項工廠之設廠標準,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第 27 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汪敬堯】評論
未經核可製造 or 輸入:刑罰 / 其他:行政罰
【Yuan】評論
這題~ 在新法有點不太一樣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辦法第22條化粧品業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三項公告之事項。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這條在說: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公告者外,應完成工廠登記。)三、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經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前項經廢止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者,一年內不得再辦理該產品登錄或申請查驗登記。
【Nozomi】評論
小整理:化妝品有刑事責任事項: n(1)化妝品內含有不合法定標準之化妝品色素,不得輸入或販賣(第11條) n(2)化妝品的製造,沒有『工廠登記證』不得為之(15) (3)(製造+輸入)(化妝品色素+化妝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者),皆應交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核發許可證(7、8、16、17) (4)製造化妝品時,除法定化妝品色素外,其他色素(非經中央核准),不得使用(18)nnnnnnnnnn (5)化妝品或化妝品色素足以損害人體健康者,中央和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禁止其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售(23)
【巴豆】評論
罰則不同,要注意:第 11 條 化粧品內含有不合法定標準之化粧品色素者,不得輸入或販賣。(刑罰)第 13 條 化粧品色素販賣業者,應報經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之許可,始得營業。(行政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