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儒儒(三榜達成)】評論
第 35-1 條汽車駕駛人經依第六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考領駕駛執照後,不依規定駕駛或使用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李明】評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汽車駕駛人經依第六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未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不得申請考領駕駛執照。)考領駕駛執照,應申請登記配備有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酒精鎖)之汽車後,始發給駕駛執照;不依規定駕駛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汽車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駕駛人為車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