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之死亡給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B)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傷害保險不在此限
(C)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D)未指定受益人時,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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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林宇仁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7條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前項利息之計算,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之。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7-1條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健康保險不在此限。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17條要保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保險契約滿期前或保險事故發生前,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被保險人為第三人時,應先得其書面同意。未指定受益人時,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非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給付事由者,以被保險人為受益人。但保險金給付前被保險人死亡時,其保險金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