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珮敏】評論
請問錯在哪裡?
【Juju】評論
(B)第18條:﹝收養之最佳利益原則﹞EX:如果七歲的小孩說他不想被收養就真的不收養的話,他可能就要繼續待在養不起他的家庭,三餐不繼導致營養不良...↑不符合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感覺也是要尊重...但用刪去法刪掉法條都有提到的ACD後還是B比較適合當答案吧!(個人淺見)(D)15歲→志學之年《論語》子曰:「吾十有五而志於學…」 (單純幫助記憶XD)
【Lich Chang】評論
(b)原兒少福利法§14-2滿七歲之兒童及少年被收養時,兒童及少年之意願應受尊重。兒童及少年不同意時,非確信認可被收養,乃符合其最佳利益,法院應不予認可。新法(兒少福權法)已無此規定,此題無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