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ㄏㄏ】評論
經法院核定的調解內容: 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效力。未經法院核定的調解內容: 雖「不具民法契約效力」但「具有私法上契約效力」。
【囧囧有神】評論
是 民事"契約" 和 民事"判決" 差異吧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A)雙方不能自行處理此事件的賠償事宜 (C)聲請調解一定要接受調解的結果 (D)調解書的效力與民事契約相同
【吳庭緯】評論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6 條第1項: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第 27 條: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第 28 條: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訴訟終結。原告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第 31 條: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