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mi】評論
(D)鼓勵放足斷髮纏足纏足,是承襲明、清兩代相當普遍的習慣風俗,多流行於閩南籍,客家人較少。該做法乃對女子自幼兒期時以布緊纏雙足,使足骨變形足形尖小,行路只能以足跟勉強行走。會衍生其風俗,是因為小足被當時人認為是種女性美的象徵,不過也普遍被認為對女權的壓迫。在纏足禁絕方面,大致採漸禁、「先民間後官方」的政策。1900年,總督府舉行揚文會,會中黃玉階提倡戒除纏足陋習的放足,並組成台北天然足會。1911年,臺南廳開始實行強制解足,並將之加入保甲規約,創各地之先。1915年,總督府運用公權力,全面在保甲規約增列禁止纏足的條文。因其條文有其相當嚴格的連坐處分,因此纏足風氣就此滅絕。辮髮另外,在臺灣稱為「辮頭鬃」(pīnn thâu-tsang)的辮髮,台灣總督府則較無積極的動作。除了定期各學校機關與公共場合舉行「集體斷髮大會」及警政宣導外,並無任何禁止條款。不過因清朝政權於1911年滅亡,此種男子頭部前半頭髮剃光,後半部留成長髮並結辮的風氣自此就不再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