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1 規定,家庭總收入之計算,其中已就業但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首先依下列何種規定計算?
(A)依基本工資計算
(B)依臺灣地區職業類別薪資調查報告服務業經常性薪資核算
(C)依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所列的工作收入核算
(D)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最近一次製造業每月經常性薪資核算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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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Ebo Su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社會救助法第 5-1 條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一)已就業者,依序核算:      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        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        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        算。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        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用戶】Ebo Su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社會救助法第 5-1 條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一)已就業者,依序核算:      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        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        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        算。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        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用戶】yamoler Teac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家庭總收入之計算總★...

【用戶】vina2529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

【用戶】oma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四版 黃源協 p.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