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o Su】評論
社會救助法第 5-1 條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一)已就業者,依序核算: 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 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 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 算。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 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yamoler Teac】評論
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家庭總收入之計算總★...
【vina2529】評論
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
【oma】評論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四版 黃源協 p.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