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Frank Liu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第 18 條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合理訂定之。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訂定十四日以上之合理期限。廠商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或繳納之額度不足或不合規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機關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機關辦理簽約,得不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
【用戶】張惠雯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A)差額保證金之繳納,應訂定五日以上之合理期限。(B)第 36 條 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n之。但以招標文件已允許以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者為限。
【用戶】cindy79328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A:押保法第30條,差額保證金之繳納,應訂定5日以上之合理期限C:押保法第18條,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限D:押保法第7條,押標金或保證金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或其他擔保繳納者, 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機關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