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8 依採購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採購案是否達查核金額或公告金額係以預算金額認定之。 (B)採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訂定底價,但須於招標文件敘明理由及決標原則。 (C)招標文件未規定廠商報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 民國 102 年 08 月 15 日 修正 )
第 二 章 押標金第 9 條押標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前項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標價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五千萬元。採單價決標之採購,押標金應為一定金額。第 9-1 條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採電子投標之廠商,其押標金得予減收一定金額或比率。其減收額度以不逾押標金金額之百分之十為限。【評論主題】7 依採購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適法? (A)招標文件得明定廠商於「投標前三年承辦各機關之工程曾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者不得參與投標。 (B)招標文件應明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契約非必要之點之文件。 (C)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
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 ( 民國 91 年 07 月 15 日 發布 )
第 9 條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但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評論主題】5 依採購法規定,下列招標文件規定何者適法? (A)差額保證金須於機關通知後3日內繳納 。 (B)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 (C)查核金額以上採購,得標廠商
【評論內容】第 18 條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合理訂定之。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訂定十四日以上之合理期限。廠商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或繳納之額度不足或不合規定程式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機關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機關辦理簽約,得不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
【評論主題】243 依採購法規定,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幾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A)6個月。 (B)1年。 (C
【評論內容】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以上均停權三年)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十二、因可歸責...
【評論主題】143(A)O(B)X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如已委託其他法人或團體代辦之採購,且已洽請該法人或團體之類似單位代為監辦者,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不派員監辦。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 民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5 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特殊情形,指合於下列情形之一,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不派員監辦:一、 未設主(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二、 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之採購,已洽 請代辦機關之類似單位代辦監辦。三、 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進行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程序,而以 會簽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方式處理。四、 另有重要公務需處理,致無人員可供分派。五、 地區偏遠,無人員可供分派。六、 重複性採購,同一年度內已有監辦前例。七、 因不可預見之突發事故,確無法監辦。八、 依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