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owen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7288 號判決:「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強盜而故意殺人罪,是將強盜與殺人二個獨立犯罪行 為,依法律規定結合成一罪,並加重其處罰,祇須相結合之殺人行為係既遂, 即屬相當,其基礎犯之強盜行為,不論是既遂或未遂,均得與之成立結合犯,僅於殺人行為係屬未遂時,縱令強盜行為既遂,因該罪並無處罰未遂犯規定, 始不生結合犯關係,應予分別論罪。」最高法院 85 年度第 2 次刑庭會議決 議:「強盜殺人罪,並不以出於預定之計畫為必要,祇須行為人以殺人為實施強盜之方法,或在行劫之際故意殺人,亦即凡係利用實施強盜之時機,而故意 殺人,兩者有所關聯者,即應依本罪處罰。至於兩者之間是否有犯意聯絡關 係,並非所問。本院三十年上字第二五五九號判例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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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7288 號判決:「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強盜而故意殺人罪,是將強盜與殺人二個獨立犯罪行 為,依法律規定結合成一罪,並加重其處罰,祇須相結合之殺人行為係既遂, 即屬相當,其基礎犯之強盜行為,不論是既遂或未遂,均得與之成立結合犯,僅於殺人行為係屬未遂時,縱令強盜行為既遂,因該罪並無處罰未遂犯規定, 始不生結合犯關係,應予分別論罪。」最高法院 85 年度第 2 次刑庭會議決 議:「強盜殺人罪,並不以出於預定之計畫為必要,祇須行為人以殺人為實施強盜之方法,或在行劫之際故意殺人,亦即凡係利用實施強盜之時機,而故意 殺人,兩者有所關聯者,即應依本罪處罰。至於兩者之間是否有犯意聯絡關 係,並非所問。本院三十年上字第二五五九號判例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