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ray Me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古典學派實證學派犯罪行為犯罪人人是有理性、自由意志,且能對自身行為負責人的行為受到外在環境所決定,故提倡「決定論」懲罰應以犯罪所造成的客觀損害為考量的重心應考量主觀上未來可被矯治的可能性刑期應與所犯之罪成比例,主張定期刑制應以預防再犯為目的,主張不定期刑懲罰是刑事司法的主要目的主要目的則為矯治犯罪人犯罪行為人的未來危險性不應是刑罰考量的基礎(因為現在就要威嚇)未來危險性是決定釋放犯人與否的標準刑罰的制定係「如何阻止一個人選擇犯罪」探討「決定一個人去犯罪的原因為何?」引自黃如璿老師的上課講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