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下列何者非屬消防法規定,應制定共同防護計畫之建築物?
(A)地面楼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
(B)地下建築物
(C)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
(D)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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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特111 已上榜】評論

第13條(消防防護計畫之製定)【相關罰則】§40﹝1﹞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2﹞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3﹞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