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特111 已上榜】評論
第13條(消防防護計畫之製定)【相關罰則】§40﹝1﹞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2﹞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3﹞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