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綿寶】評論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之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有警戒標示及防爆型緊急照明設備。二、設置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三、設置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四、採用不燃材料構造之地面1層建築物,屋頂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屋簷並應距離地面2.5公尺以上。五、保持40℃以下之溫度;容器並應防止日光之直射。六、灌氣容器與殘氣容器,應分開儲存,並直立放置,且不可重疊堆放。灌氣容器並應採取防止因容器之翻倒、掉落引起衝擊或損傷附屬之閥等措施。七、通路面積至少應占儲存場所面積之20%以上。八、周圍2公尺範圍內,應嚴禁煙火,且不得存放任何可燃性物質。但儲存場所牆壁以厚度9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造或...
【消特111 已上榜】評論
第70條﹝1﹞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之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有警戒標示及防爆型緊急照明設備。 二、設置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 三、設置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 四、採用不燃材料構造之地面一層建築物,屋頂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屋簷並應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 五、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之溫度;容器並應防止日光之直射。 六、灌氣容器與殘氣容器,應分開儲存,並直立放置,且不可重疊堆放。灌氣容器並應採取防止因容器之翻倒、掉落引起衝擊或損傷附屬之閥等措施。 七、通路面積至少應占儲存場所面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八、周圍二公尺範圍內,應嚴禁煙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