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an】評論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爆竹煙火安全管理業務之規劃、自治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執行。(二)爆竹煙火製造之許可、變更、撤銷及廢止。(三)爆竹煙火製造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儲存、販賣場所,其位置、構造、設備之檢查及安全管理。.....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