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moler Teac】評論
第五章 被害保護及關懷協助 第二節 被害慰問及關懷協助第79點 為落實犯罪被害保護,署屬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及所屬分局應擇適當人員擔任犯罪被害保護官,處理因暴力犯罪致被害人死亡、重傷或被害人數三人以上之社會矚目重大傷亡案件;遇被害人數較多,管轄機關得視情況請求被害人住居地所轄機關協助執行,受請求機關不得拒絕。 前項以外之案件,得視需要或警力許可比照辦理。第24點 為兼顧被害者權益並有效運用偵查資源,刑案分為重大刑案、特殊刑案及普通刑案,要件區分如下:(一)重大刑案: 1.暴力犯罪案件: (1)故意殺人案件。 (2)強盜或海盜案件。 (3)搶奪案件。 (4)擄人勒贖案件。 (5)強制性交(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或第二百二十二條)案件。 (6)重大恐嚇取財(指已著手槍擊、下毒、縱火或爆炸等手段)案件。 (7)重傷害或傷害致死案件。第80點 犯罪被害保護官應提供下列協助: (一)陪同及關懷被害人或家屬,適時給予陳述心聲之機會,告知被害人或家屬偵查審理程序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相關權利及措施。 (二)提供社政、衛政、勞政或教育等可申請支援救助之政府機關或民間機構資訊及相關援助事項。 (三)協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法律服務、心理輔導及經濟救助等服務;或通知社會局指派社工為輔佐人協助陪同在場、出庭及各種訴訟程序。 (四)協助被害人或其家屬向當地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諮詢。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第五章 被害保護及關懷協助 第二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