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下列何者非屬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應定期向警察機關登記報到之加害人?
(A)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B)犯刑法第225 條第1項趁機性交罪
(C)犯刑法第224強制猥褻罪
(D)犯刑法第240條和誘罪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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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yamoler Teac】評論

(D)犯刑法第240條和誘罪→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妨害性自主』章節之法條(A)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妨害性自主』章節(B) 犯刑法第225 條第1項趁機性交罪→『妨害性自主』章節(C)犯刑法第224強制猥褻罪→『妨害性自主』章節第23條(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資料登記及報到)【相關罰則】第1項、第2項及第4項~§21  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或其特別法之罪之加害人,有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其登記、報到之期間為七年。  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八條之罪,或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再犯同條之罪之加害人,有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亦適用前項之規定;其登記、報到之期間為五年。  前二項規定於犯罪時未滿十八歲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加害人於登記報到期間應定期或不定期接受警察機關查訪及於登記內容變更之七日內辦理資料異動。  登記期間之事項,為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之目的,於登記期間得供特定人員查閱。  登記、報到、查訪之期間、次數、程序與前項供查閱事項之範圍、內容、執行機關、查閱人員之資格、條件、查閱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D)犯刑法第240條和誘罪→第十七章  ...

Alice lin】評論

第 23 條犯刑法第221條、第222條、第224-1條、第225條第一項、第226條、第226-1條、第332條第二項第二款、第334條第二款、第348條第二項第一款或其特別法之罪之加害人,有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其登記、報到之期間為七年。犯刑法第224條、第225條第二項、第228條之罪,或曾犯刑法第227條之罪再犯同條之罪之加害人,有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亦適用前項之規定;其登記、報到之期間為五年。前二項規定於犯罪時未滿十八歲者,不適用之。第一項、第二項之加害人於登記報到期間應定期或不定期接受警察機關查訪及於登記內容變更之七日內辦理資料異動。登記...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屬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應定期向警察機關登記報到之加害人?(A)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B) 犯刑法第225 條第1項趁機性交罪(C)犯刑法第224強制猥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