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下列有關當舗業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A)當鋪可以收當軍警制服
(B)當鋪應備登記簿,登記持當人及收當物品等資料,每遇以影印本二份送主管機關備查
(C)當舗業收當物品時·應查驗持當人之身分證件,並由持當人於當票副聯內捺指紋,始可收當
(D)非依法收當之物品經查明係贓物時,其物主得以質當金額贖回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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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yamoler Teac】評論

X(A)當鋪可以收當軍警制服→不得收當第16★...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X(A)當鋪可以收當軍警制服→不得收當第16★...

】評論

當舖業法A)第 16 條 當舖業不得收當下列物品: 一、違禁物。 二、有價證券及各種存款憑證。 三、機關印信及其他政府機關管理之財物。 四、軍警制服及其他附屬物品。 五、政府核發之證照及私人身分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政府明令禁止及管制買賣之物品。 當舖業於收當物品時發現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其他非法持有之物品時,應通報當地警察機關。B)第 22 條 當舖業應備登記簿,登記持當人及收當物品等資料,每二星期以影印本二份送主管機關備查;收當物品於逾滿當期日五日後,仍未取贖或順延質當者,應即填具流當物清冊,備主管機關查核,其流當物得拍賣或陳列出售。C)第 15 條 當舖業收當物品時,應查驗持當人之身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