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警察機關偵查刑,得函送管轄法院或檢察署者,下列何者不屬之?
(A)告訴乃論案件,經撤回告訴
(B)告訴乃論案件,尚未調查完竣,而告訴權人已向檢察官告訴
(C)全案雖未調查完畢,但經依法提起自訴
(D)犯罪證不明確,但被害人堅持提出告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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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197點  警察機關偵查刑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全案移送或報告管轄法院或檢察署:  (一)全案經調查完畢,認有犯罪嫌疑。  (二)全案雖未調查完畢,但經依法提起自訴或向檢察官告訴。  (三)檢察官命令移送。  (四)其他有即時移送必要。第198點  警察機關偵查刑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函送管轄法院或檢察署:  (一)告訴乃論案件,經撤回告訴,或尚未調查完竣,而告訴權人已向檢察官告訴。  (二)證據證明力薄弱或行為事實是否構成犯罪顯有疑義。  (三)犯罪證據不明確,但被害人堅持提出告訴。

寧靜致遠】評論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197點  警察機關偵查刑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全案移送或報告管轄法院或檢察署:  (一)全案經調查完畢,認有犯罪嫌疑。  (二)全案雖未調查完畢,但經依法提起自訴或向檢察官告訴。  (三)檢察官命令移送。  (四)其他有即時移送必要。第198點  警察機關偵查刑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函送管轄法院或檢察署:  (一)告訴乃論案件,經撤回告訴,或尚未調查完竣,而告訴權人已向檢察官告訴。  (二)證據證明力薄弱或行為事實是否構成犯罪顯有疑義。  (三)犯罪證據不明確,但被害人堅持提出告訴。 

小賢林】評論

偵查犯罪手冊:函送規★:(★)...